同性伴侶海外婚姻不獲承認 岑子杰司法覆核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18 13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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岑子杰今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,他表示與律師商議後才決定會否上訴。(楊詠渝攝)

彩虹行動成員、沙田區議員岑子杰,於2018年就爭取本港政府承認同性伴侶於海外的婚姻而入稟提出司法覆核,法官今(18日)頒下判詞裁定岑敗訴,並指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同性伴侶無法符合婚姻定義,故無法與海外異性已婚伴侶作類比,申請人只可就其性傾向面對的差別待遇提出平權的挑戰,但結果需視乎個別情況。

岑子杰今到庭領取判詞後認為裁決荒謬,「即係你逐舊叉燒買,佢就賣俾你,但你想成條買就唔得」,岑又指需與律師團隊商議後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。

法官於判詞指出,岑主要挑戰的是根據本港法律,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是違反《基本法》25條及《香港人權法》22條中,有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,但法官認為有關說法於法理上站不住腳。

法官解釋,根據案例,由於香港的婚姻法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,而無論是《基本法》或《香港人權法》,均沒有保障同性伴侶在港結婚的權利,因此岑的海外同性婚姻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法律底下的有效婚姻。另外,終院在QT一案中亦提到,「婚姻」的身份並不適用於同性伴侶之上。

本案中,岑以海外異性婚姻作為類比,但兩類人是否可作類比,需視乎個別情況,不能一概而論。例如只有已婚的人才可享有離婚的權利,上述差別待遇就不是基於同性或異性婚姻,因此同性或異性伴侶在上述情況就不能類比。

法官因此認為,申請人有權就其性傾向面對的個別差別待遇提出平權挑戰,而每項挑戰均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,同性或異性伴侶未必能作類比,因此法庭難以頒下一般性的裁決。法官亦坦言,政府現時有不少政策在面對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挑戰時,均可能不堪一擊,但本案申請人要求將海外的異性及同性一刀切平權,則野心太大。法官因此裁定岑一方敗訴,並需支付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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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